Wednesday, December 7, 2011

佛教和人權

本文為南洋商報〈登彼岸〉版特約文章。發表於2011年12月8日

馬來西亞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日前表示,國會剛通過的《和平集會法案》有違聯邦憲法第11條文下對宗教自由的精神及承諾。這是五大宗教理事會繼709集會後,再次針對爭議性課題表達立場。此事令我刮目相看,因為佛教也是此五大宗教理事會的成員之一,而佛教向來對這類課題相當避忌。國內的佛教社群雖然也關懷社會,但是一般只局限在福利慈悲等範圍,對於所謂的「人權」、「自由」等所謂「敏感課題」則明顯的有意迴避。

甚至,佛教是否認同人權觀念,在佛教界似乎也沒有一致立場。不少佛教人士甚至認為所謂的「人權」、「自由」等其實都是西方概念,佛教裡頭沒有等同的觀念。他們認為佛教雖然也講「自由」,但講的是「放下慾望後」的自由,而不是好像現今人權份子所鼓吹的「擁有慾望」的自由。也有者認為佛陀只講義務,不講權利。在善生經裡,佛陀就只講了我們在倫理關係中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如父母對孩子的義務,丈夫對妻子的義務,而不是強調孩子或妻子應享有的權利。

然而,我卻認為那些主張佛教不認同人權者,可能對現今意義的「人權」和「自由」等概念有偏頗的理解。檢視由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其第一條主體思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我找不到理由認為佛教教義和這一條主題思想有矛盾之處。實際上,審視宣言全文,我覺得佛教和《世界人權宣言》之間沒有衝突之處。我還認為佛教所主張的「眾生平等」,和世界人權宣言的主體思想正不謀而合。當然,實際上「眾生平等」的觀念其實比「人權」觀念涵蓋更廣。

佛陀在當時社會的語境中可能沒有使用相等於今日「人權」的詞彙,但是他在當時盛行種姓制度的社會中維護弱勢之賤民的行動,卻完全符合今日的「人權」觀念。有持戒第一之稱的佛陀十大弟子優婆離就是最佳例子。優婆離出身賤民,借用星雲法師在《十大弟子傳》的話,優婆離「在路上如遇到婆羅門和剎帝利,要跪在路旁讓路,如果偷看他們一眼,眼睛就會被挖掉,如果和婆羅門或剎帝利講說理由,就會被割掉舌頭」。但是佛陀卻讓優婆離為他及他弟子們理髮,後來更堅持優婆離和所有人一樣有出家修行的「權利」。甚至是那些比優婆離遲出家的王子,還得尊稱優婆離為師兄。

在《十大弟子傳》中,星雲法師提到,當優婆離出家前,擔心因為他的賤民身份無法出家而傷心難過時,舍利弗這麼安慰他道:「佛陀的教法,是自由平等慈悲的,不論智慧的有否,不分職業的高低,只要能遵守清淨的戒律,是誰都可以做佛陀的弟子,是誰都可以出家,是誰都可以證得無上的正覺。」我個人認為,這一番話的精神和今日的人權觀是遙相呼應的。

最後,我覺得值得一提的是,兩千五百年後,印度的賤民卻再次通過佛教完成他們的「人權革命」。出身賤民的安貝卡(Dr. BR Ambedkar, 1891-1956)於一九五六年帶領五十萬賤民改宗皈依佛教,作為解放賤民的手段。如果說甘地是近代印度「獨立革命之父」,那麼,安貝卡就是「人權革命之父」。台灣學者遊祥洲甚至認為,安貝卡的歷史影響不下於甘地。安貝卡曾說過,「佛教所謂的『法』等同於一種普遍的道德,是為了消弭不平等因應而生的一種針砭方式。因此可以將佛法視為宣示人權的一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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