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說,不反對428靜坐,但是認為如果政府不批准,我們就不該去,因為那有違國法。於是我想起了兩個黑人女子。
我們中的大多數人,也許根本沒聽到過艾琳·摩根(Irene Morgan)的名字,更不知道在1944年7月的那一個早晨,在灰狗長途汽車上發生的故事。當時27歲的艾琳·摩根剛剛經歷了流產的不幸,拖着仍然虛弱的身體,坐上了從佛吉尼亞州格魯瑟斯特(Gloucester)開往巴爾的摩(Baltimore)的汽車。
按照種族隔離法的規定,艾琳只能與別的黑人乘客一樣,坐在汽車後排指定的座位上。她的身邊是一位懷抱嬰兒的黑人母親。汽車開出幾英里後,上來了一對白人夫婦。司機馬上命令艾琳和同座的黑人婦女起來讓座。艾琳·摩根不僅大膽地說「不」,而且還勸阻同伴不要讓座。司機面對兩位不肯屈服的黑人婦女,旋即把汽車開到了郡監獄。刑警登上汽車,出示了逮捕證。憤怒的艾琳一把奪過逮捕證,撕碎後扔到窗外。儘管艾琳奮力反抗,但終於寡不敵眾,被強行拖下車,投進了監獄。
之後,另一個黑人婦女羅莎·帕克斯因在公共汽車上拒絕給白人讓座而被捕入獄。羅莎·帕克斯以其大無畏的行動,挑戰種族隔離政策,引發了一次劃時代的全國性民權運動,在歷史上寫下了永不磨滅的一筆。無庸置疑,帕克斯女士對她生前身後獲得的種種榮譽當之無愧。當然,帕克斯女士當年的行動,只是一個契機。但是如果當年這些弱女子當時都只是馴服的遵守當時的國法,這個契機也許將會推遲很多年。
鑑古知今,428當天,我們究竟該不該到獨立廣場靜坐呢?
【本文取材自《華夏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