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8, 2009

脱教審判彰顯宗教信仰自由?

檳城回教上訴庭駁回檳州回教理事會的上訴,宣判維持華裔婦女陳燕芳申請脱離回教的原判。不少人認為這彰顯了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我卻認為這恰恰是彰顯了我國的宗教信仰不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表示每個人可以自由的選擇宗教,任何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由他個人决定。他信奉甚麼,他的宗教信仰便是甚麼,不由得任何人置啄,也不由任何法庭干涉。

但從陳燕芳的個案中,我們卻看到完全相反的狀况。她竟然無權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而得由法庭來審判。

2 comments:

  1. 如果仔细研究判词,法庭其实是判她从来不是回教徒。法庭并没有处理可不可以脱离回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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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於是又衍生了另一個問題:既然陂燕芳從來就不是回教徒,那回教法庭是否有審理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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