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一名现年二十七岁的印裔妇女傍佳玛在幼年被收容于孤儿院期间,被大马回教福利组织及宗教理事会官员带往回教法官前宣誓信奉回教,及退出她原有的兴都教信仰。当时她年仅七岁。之后她曾两次试图恢复其兴都教徒身份,但都失败。此事不但导致傍佳玛无法与信奉兴都教的丈夫正式注册,她也无法在两个孩子的报生纸冠上父亲的名字。
我觉得这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遭到的又一记沉重的黑拳。一个七岁的孩子,别说她还不懂选择宗教,恐怕连宗教的概念都还不知道。就算是孩子当时天真的要改变宗教,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应该不会接受一个七岁的孩子的改教要求。但是如此不可思议的事情还是在我国发生了。那些涉及的官员们究竟是本着怎样的心态去让一个七岁的孩子改教?
也许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他们认为他们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他们让一个无依的孩子有了最好的依靠。公平来说,这样的「积极分子」存在于所有的宗教之中。佛教里头也不缺。其实他们认为自己的宗教比所有的其他宗教都优越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当他们过度推崇自己的宗教时却忘了以己度人。忘了当我们认为自己的宗教最优越时,他人一样认为他的宗教最优越。
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官员当年替傍佳玛改信的不是回教,这件事不会有什么后遗症,甚至也许根本就不是问题。一来因为她可以自由的在所有非回教的宗教信仰中自由的选择她所要信仰的宗教。二来非回教的宗教信徒之间也可以在不改变原有宗教的情形之下自由联婚。就算你所属的宗教中有人有异议,那也至多让你造成精神上的困扰,不会对你有任何实质的影响。
但是一旦涉及回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我必须郑重声明我不是反回教,实际上我尊重包括回教在内的所有正信宗教。我更不是劝请人们不要改信回教,只是劝请他们改信之前必须深思熟虑。其实改信任何宗教都应该深思熟虑。但是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在马来西亚,改信非回教之宗教,我们有随时「悔过」的机会,然而改信回教后要脱离如果不是绝对不可能,也肯定是一件绝对不容易的事。而且一旦改信回教后,受影响的不只是你个人,你的伴侣、孩子、家人和财产等都会受影响。
这宗个案一方面暴露了国内一些官员的胡作非为,另一方面也是对国人的再次提醒:宗教信仰自由在马来西亚不是绝对的,尤其当它涉及回教。同时改信回教后,宗教信仰变得不再是你个人的事。你的宗教信仰也不再是由你说了算。我们的政府行政机构也变得对你应该信仰什么宗教更有发言权。这明显的违背了联合国大会于 1948年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里的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注:如果你看不懂这条文里头的中文,那不是我的错。我是从联合国的网页上直接黏贴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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