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11, 2011

佛陀教我們如何投票

本文為《普門》雜誌邀稿

砂拉越州選舉剛過,全國大選應該也會落在不久的將來。在民主的國家,投選政府是人民的權利,選擇一個好政府管理國家更是人民的責任。佛教徒身為國家的一員,必然也要履行作為人民的責任。然而佛教徒該如何投下他手中寶貴的一票呢?佛典中不乏佛陀對「好政府」的定義。其中我認為佛陀所教誨的「七不退法」及「國王十德」可以作為我們衡量何謂好政府(或政黨)的標准,更可以視為佛陀在教導我們如何投選政府。

在《南傳大般涅槃經》中,佛陀對摩揭陀國大臣禹舍開示了「七不退法」。佛陀指出那些能做到「七不退法」的國家,它將會越來越興盛,而不會退步。此「七不退法」即:(一)經常聚集開會;(二)在會議中上下一心的共同處理大眾事務及相互負責;(三)遵循既有的製度,不輕易更改;(四)尊崇老人,並藉重耆老的經驗;(五)不侵犯婦女;(六)勤於維護既有的寺廟;(七)能擁護供養阿羅漢聖者。

從「七不退法」,我們可以看到佛陀對執政者的要求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一是社會層面,即(四)、(五)、(六)及(七)項;另一個當然就是政治或行政層面,即(一)、(二)、(三)及(四)項。第四項同時可以列入社會層面和政治層面。從社會層面看,它意指敬老,從行政層面看則是尊重熟練於國家政務之元老的意思。

「七不退法」在政治層面上的主張,反映了佛陀推崇的政治制度為議會民主制。實際上,佛陀也以此制度建立僧團。我們以此可以推論佛教不認同獨裁和專政。在第二項,我們看到佛陀推崇為人民服務及負責任的政府。第三項更突出了佛陀認為政府也得依法行事。「七不退法」在社會層面的主張,可以推論為一個好的政府必須也是一個尊重社會各階層的政府。

另一方面,在《增壹阿含經》結禁品第四十六第7經中,佛陀也指出國王所不應成就的十惡,以及國王所應具足的十德。此「國王十德」為:(1)不著財物,不與瞋恚,亦複不以小事起怒害心;(2)受群臣諫,不逆其辭;(3)常好惠施,與民同歡;(4)以法取物,不以非法;(5)不著他色,恒自守護其妻;(6)不飲酒,心不荒亂;(7)不戲笑,降伏外敵;(8)案法治化,終無阿曲;(9)與群臣和穆,無有競爭;(10)無有病患,氣力強盛。

當然,這是佛陀在當時的政治體制下對當時的國王所說的,因此不免有「人治」的色彩,譬如「不著他色、不飲酒、不戲笑、無病患」等私德。來到現代的民主體制,我們可以把「國王」視為現有的民選政府,因此不妨把「私德」放在次要位置,而把重點放在(1)、(2)、(3)、(4)及(8)項上。

第(1)項中的「不著財物」,明顯的就是指從政者必須廉潔不貪汙。「不與瞋恚,亦複不以小事起怒害心」,放在今日的語境則是執政者不能以惡法和暴力對付民眾,更不能濫權對付異己分子。關於第(2)項「受群臣諫,不逆其辭」,我認為「群臣」一詞放在今日的語境不只是指當朝官員,還必須包括所有的國會議員及人民代議士。因此一個好的政府是一個尊重在野議員意見的政府。第(3)項「常好惠施,與民同歡」則是指政府必須推行惠及全民的政策,而不是只惠及一小部分利益掛鉤者。第(4)項和七不退法中第(三)項相同,指出執政者不能搞特權,也得依法行事,更不能濫權徇私。

第(8)項的“案法治化,終無阿曲”特別叫我唏噓。兩千六百年前的佛陀就已經提出了司法必須公正。而古今中外,多少冤案卻不斷上演,直到今日依然如此。在“國王十惡”中,佛陀指出的其中一惡恰是「枉諸人民,橫取系閉,在牢獄中,無有出期」。緬甸軍人政府對昂山素姬的禁錮和最近中國艾未未的被囚禁是最鮮明的例子。

統合而言,佛教推崇的是以民為本、聽取民意的政府。一個民主體制下好的政府,必須是一個廉潔不貪汙、守法不濫權、不搞特權、推行惠民政策、聆聽人民意願、尊重在野議員、不濫權對付異己分子、確保司法公正的政府。這雖然是兩千六百年前佛陀的教誨,卻依然如此切合我們今日的政治處境。以上的七不退法和國王十德,為從政者,特別是執政者立下了典範,更是我們在投選政府時很好的參考。大選來時,記得佛陀曾教我們如何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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