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21, 2010

莎玛拉案判决的省思

上个星期五,联邦法庭拒绝让印裔兴都教徒母亲莎玛拉出庭,与印裔回教徒父亲加亚甘德斯争夺两名孩子的抚养权。看到这宗被媒体形容为“等于错过一次,解决父母亲单方面为孩子改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的黄金机会”的判决时,我当时感觉很失望。

这是一个对国内非穆斯林宗教地位重大的判决,但是就好像两个多月前的慕迪改教的上诉案一样,民间似乎没太多反应。我当时本想表达一下我的再次失望,但是又觉得好像在重复我之前说过的话。于是就作罢了。但是还是一直觉得应该说些什么。后来,在报章上看到了执业律师大卫马修的一篇文章,觉得他说出了我的心里话,于是就把该篇文章转贴过来。尤其他的最后一句话更叫我唏嘘:“引颈期盼联邦法院宣布父母其中一方不能背地里改教,并秘密地替孩子改教的,何止莎玛拉。不过,如今他们听到的只有一片缄默。”他说的是法院的缄默,但是民间难道也要缄默吗?

莎玛拉案判决的省思
作者:大卫马修 ‧ 执业律师

上周五,联邦法院五司来到了抉择的岔口,他们有两条路可以选。选择一,他们得解决两项非常重要的宪法课题,第一项课题是,一个未成年者是否可以在父母其中一方不知情,且未经同意下单方面改教;第二项课题是决定究竟要以回教法庭的庭令或是高庭的庭令为重?选择二要简单一些,即接受当事人的初步反对,避免作出任何相关的判决。

联邦法院是国家最高法院和联邦宪法的终极诠释者,决定不受理这有可能是当前国内最棘手的宪法课题,在人们看来无异于失职。上述裁决显示:在我国,最后一道司法防线不是联邦法院,而是政治上的权宜之计。

莎玛拉案的事实是,莎玛拉与她丈夫都是兴都教徒,他们那两个未成年孩子也都是兴都教徒。 2002年,她丈夫改信回教,6天后,他在莎玛拉不知情下替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改信回教。根据高庭判决,“替两个未成年孩子改信回教是秘密进行的……有人蓄意隐瞒这名母亲上述的改教过程。”

为夫者向回教法庭申请孩子的抚养权,而莎玛拉则就此向高庭提出申请。父母俩同时在两个行使不同司法权的法院针对抚养权提出申请。回教法庭将孩子的抚养权判予为父者,但高庭却将孩子的抚养权判予莎玛拉,条件是她必须遵照回教方式将孩子抚养长大。

莎玛拉也向法庭申请,宣判两个孩子的改教因为在她不知情且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所以无效,而根据宪法,为母者的她有权决定孩子的宗教。

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可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联邦宪法》单数的词汇包含复数在内,反之亦然。

高庭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这个课题实际上属回教法庭的范畴,因为只有回教法庭才有裁决此课题的权限与专业知识。莎玛拉与丈夫不满高庭判决,双双以各种理由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当此案被带到上诉庭聆讯时,莎玛拉申请了一项庭令,请求先将一些宪法课题交予联邦法院厘清。

按照联邦宪法第128(2)条文,在另一个法院开审前的诉讼过程中,因受到联邦宪法任何条款影响而引起的问题,联邦法院拥有鉴定的司法权。

在各造同意下,上诉庭将5项宪法课题移交联邦法院鉴定。联邦法院一开始聆讯,莎玛拉的丈夫便提出了初步的反对,认为开庭审理此案的前提是,莎玛拉应携带孩子返马――回教法庭因莎玛拉缺席该庭的聆讯而发出逮捕令,诸如此类的事件致使她选择脱逃出国――不得逾越我国的司法管辖范围。

如上所述,联邦法院批准了该项初步反对,驳回了征询联邦宪法的申请,并表示既然为妻者当下的处境“都赢定了”,无助于厘清如此重要的宪法课题。

所以,摆在眼前的是,国家的最高法院形同透过抛掷硬币来作决定,然后拒绝为眼下影响着如此多家庭的课题做一个了断。

全国上下有许多彷徨无助的父母亲,眼睁睁看着他们的另一半改教,再暗中替他们所生的孩子改教。引颈期盼联邦法院宣布父母其中一方不能背地里改教,并秘密地替孩子改教的,何止莎玛拉,还有这些人。不过,如今他们听到的只有一片缄默。 (译:曾慧金)

来源:星洲日报/言路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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